专业发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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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服务能力,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责运行,做好行业内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以及行业外服务能力的宣传展示,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湖南省注协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省注协评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按行业业务领域分设若干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能作用,进一步细化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行业内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制订专业技术指引、风险提示和执业指导规范或提醒,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等;对外代表行业与外部相关单位沟通研讨,宣传行业专业服务特点优势,共商促进业务规范发展方式,提升行业影响力。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谋划省内行业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指导的工作计划,拓展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服务范围,确定执业技术研究、指导、辅导、帮扶的领域、对象与方式,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等;
(二)代表行业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就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咨询建议,与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专业技术交流;
(三)制订新业务新领域新准则执业专家建议。积极扩展行业发展空间,研究新业务新业态,加强行业与各主要服务对象的联系,制订相关技术专家建议,指导各执业机构规范从事新兴业务;
(四)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和技术咨询。结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标准、执业技术的新变化,根据执业机构以及执业人员的需求,通过设立技术咨询热线、网上咨询信箱、现场指导、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提供具体专业指导意见和技术咨询;
(五)及时发布重大执业风险专家提示。跟踪业务市场动态,针对兄弟省市和本省执业机构曝出的风险及隐患,提出具体风险指引专家提示,以避免各类风险的发生;
(六)对中小执业机构实施业务辅导。结合行业中小执业机构的技术水平、业务特点、发展瓶颈,对行业中小机构实施业务辅导工作,促进中小机构规范化发展;
(七)定期开展行业专业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发展计划规划与举措,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积极拓展行业新业务空间。利用集中行业智慧的优势,紧跟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与主要目标群体的沟通对接,不断拓展行业新业务空间;
(九)对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准则指南、配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草案,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计划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工作目标的设立并考核、督促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分别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从事审计、会计、评估等专业人士以及业外专家学者、省注协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行业内专业人士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愿意为行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在审计、会计、评估等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担任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务;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担任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比照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其中专业领域工作时间可以是5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评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先由行业内机构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同意,报省注协评协秘书长批准聘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警告等以上处罚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缺额或需要增补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和条件增补。
第三章 工作运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二)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的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表决事项应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实行机动灵活的矩阵式工作方式,委员在集中精力完成所分工领域工作的同时要关注整个行业动态,在工作需要时可以跨业务领域组建专家团队,可以提出其他业务领域专业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省注协评协委派秘书处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十八条 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活动由省注协评协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活动;活动时间由省注协评协秘书处和主任委员协商确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职责任务:
(一)时刻牢记委员光荣使命,带头践行职业道德准则,为行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高,献计献策;
(二)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现对行业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三)积极研究行业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保持和提升自身专业水准,提出有效对策建议。
(四)认真研究行业专业发展现状,及时发现行业专业技术领域存在的难点、风险点,每年提出有效专家建议不少于十项,研究报告至少一篇。
(五)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研讨等活动,承担委员会安排的专家指引、风险提示等有关技术资料的编写。
(六)热心于委员会工作,积极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二)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四)委员行使委员会职责时,如与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回避。
(五)委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执业机构招揽其他执业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三)、(四)、(五)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或警告以上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建立委员年度述职考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对履行职责懈怠的,进行提醒、约谈或责令辞去委员职务;对表现突出的,在评优表彰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请假。委员连续两次无特殊情况不参加会议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专家履行职责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酬。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各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注协评协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