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今天是: |
根据中评协的统一安排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评协〔2020〕8号)的要求,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0年,省评协选取12名检查专家成立4个检查小组,对全省20家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内容为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职业道德等三个方面,共抽查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66份,其中企业价值(或净资产)评估报告19份,股东权益评估报告5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6份,专利资产评估报告2份,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34份。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我会按照检查要求,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从检查整体情况看,评估机构执业整体质量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了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贯彻和体现了质量和风险意识,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分执业机构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执行了主要程序,收集了重要证据;大部分评估机构基本遵循了职业道德准则。
但同时发现,部分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还不够重视,未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未能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不够清晰、不够准确等情况。具体问题如下: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1、从制度建设上看,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评估机构未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制度和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二是部分评估机构未制定资产评估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政策和程序;三是部分评估机构未制定按照评估风险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未建立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重大事项等的审议决策制度;四是部分评估机构章程对新增股东的条件如专业经历、诚信记录、议事能力、年龄要求等未进行规定,未规定股东加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未明确股东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五是部分评估机构章程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等;六是部分评估机构没有载明股东不得以其在评估机构中的股权对外出质进行担保;七是部分评估机构未建立董事、监事、经理层的绩效评价和约束机制;八是部分评估机构未制定首席评估师制度;九是未建立执业回避制度及补救措施;十是部分评估机构没有建立专业咨询制度。
2、从制度执行上看,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评估机构未设置质控部门或专职质控人员;二是有的评估机构制定了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但部分项目在执行中未见书面复核意见,项目底稿中缺少初审、复审核人员的审核记录,未在底稿中形成实质性的内部审核意见记录;三是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未建立员工聘用管理和权益保障制度,未制订员工发展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四是部分评估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业务档案归档登记簿中存在漏登、项目经理未签字及无交接人签名等问题、无业务档案借阅登记簿以及档案归档不及时等问题;五是个别评估机构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由非资产评估师签字;六是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及执业标准没有及时根据新评估法规及评估准则修改更新。
(二)业务项目方面
1、从评估的承接与计划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一是无对资产评估人员专业能力、独立性以及评估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工作底稿, 或《资产评估师及项目执业人员独立性声明函》为空白,无参与人员签字;二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基本内容缺失,存在未注明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注明评估基准日、未注明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未约定报告提交期限及评估服务费支付方式等问题;三是获取的《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没有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名,有的资产评估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承诺函不是委托方(产权人)出具的,有的资产评估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承诺函日期晚于资产评估报告日; 四是未获取委托人提交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五是缺少资产评估计划或资产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六是有的未获取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提交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或获取的被评估单位有关资产评估事项说明未签字盖章;七是对于同一企业,在短时间内分别为购并双方出具了评估报告。
2、从评估的实质程序方面看,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进行评估现场调查阶段,缺少必要现场调查、询价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的项目未对实物资产的现场勘察进行书面记录或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或照片,无资产盘点表、设备勘查表,无资产现状描述,无勘察时间、勘察人员和领勘人员签名等;缺少必要询价记录或记录不完整,设备询价只有网址无实质记录和分析;有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有的重要评估程序没到位,货币资金评估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证函程序、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缺少往来函证回函的分析底稿。
二是在收集整理评估资料阶段,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记录、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评估使用的资料核查验证不充分。部分资产评估项目未取得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评估资产申报明细表或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内容不完整,评估资料委托方未签字盖章;有的以实物资产盘点表、科目余额明细表代替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委估资产申报明细表;对资产权属、存在性、状态等资料收集不完整,不动产未收集开发公司权属资料或规划文件等证明资料;企业价值评估中未收集企业历史沿革、现状、发展前景、相关宏观、区域经济、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资料;评估使用的资料核查验证不充分,重要权属证明、利用审计成果、审计函证、重要取价参数,底稿中未体现分析说明及确认的核查验证过程;没有对权属资料进行独立查证仅依赖客户声明。
三是在评定估算形成结论阶段,参数预测依据不足、分析不够充分或无分析过程,重要取价参数底稿中未体现分析说明及确认的核查验证过程。如缺少历史经营情况的验证资料及预测数据的支撑依据,采购成本、人员工资、管理服务费等历史数据核实及预测依据资料;评定估算过程缺失或记录不完整,部分原材料实盘数量和账面库存数量相差较大,未见差异原因分析,评估人员根据实盘数量和账面单价确认评估值,未见评估单价分析确认过程;评估底稿缺少部分演算底稿或验算过程不够严谨,评估说明中类比对象的调整系数未做因素描述,剩余法中建筑成本及前期费用无相关文件依据及计算过程,收益法中收入、成本、收益期限、折现率等重要取价参数底稿中未体现分析说明及确认的核查验证过程。
3、从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看,主要表现在:
一是评估报告格式文字不规范。评估报告未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写明“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报告文号编制紊乱,各个报告的序号无明显规律;评估报告标题不规范,评估报告标题格式不符合要求,未表述为“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 有的评估报告封面、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的标题均不相同;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声明不规范,对于评估报告的编制基础、使用范围、报告使用人以及报告使用人如何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描述不符合规范格式要求;有的评估结论的评估值仅以数字形式表述,未按照准则要求同时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
二是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三者不匹配、表述不清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评估目的不一致、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目的不唯一,评估目的未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描述为“部分资产”,没有具体描述评估对象及其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报告未阐述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的关系,未说明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三是价值类型选取理由不充分。资产评估报告未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价值类型选择不恰当。
四是评估依据不正确、不完整或列示了与评估报告无关的准则依据。无经济行为依据或经济行为文件证据力不足,评估依据中列式了部分不相干的法律法规或评估准则;部分报告缺少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据过时作废的法律法规或评估准则。
五是评估方法选用不恰当。部分评估报告评估方法选择单一评估方法,未对其他评估方法适用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说明理由;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不完整,评估底稿中对三种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均进行了适用性分析,但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部分未披露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六是评估假设不合理或针对性不强。部分报告对评估假设说明较简单,特别是对于收益法评估采用的评估假设针对性不强;部分报告罗列的评估假设与评估结论无关联性,而对一些会影响评估结论需要进行假设的事项却未作假设;评估假设未分类设置,应按评估基本假设、具体假设、评估限制条件分别设置。
七是评估结论不完整、不准确,未计算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增减值或对产生增减值的原因进行分析。
八是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披露。未披露包括项目审计情况、评估程序受限情况、权属资料不全、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未对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进行阐述。
九是评估报告使用条件限制不准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缺失“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等内容。部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未说明是否需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有效;未按最新修订的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阐述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未载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是评估报告附件不完整,无评估说明或评估说明构成要素不完整,涉及国资的股权转让,未附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没盖章。缺少经济行为文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签字资产评估师的登记卡、评估明细表。
(三)其他方面
一是部分评估机构在业务承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二是部分评估机构设立分公司,其分公司评估资质尚未向湖南省财政厅备案;三是个别评估机构备案的首席评估师未在公司实际承担首席评估师职责;四是个别评估机构出具的36个业务报告未进行业务报备,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况。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
针对2020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会召开了两次惩戒委员会会议,给予3家资产评估机构训诫,22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训诫;给予受到惩戒的22名资产评估师强制强化培训。
对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发出检查意见书,指出薄弱环节,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材料。省评协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整改不重视的评估机构进行督促,并将整改情况与2021年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对整改不到位的评估机构,将纳入2021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中。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财政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要求,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强化整改落实,打造公开透明的诚信记录披露利用机制。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发挥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优势,帮助解决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指导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提升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水平,进一步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准则的培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着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评估操作规程,努力塑造和维护资产评估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4月8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大楼19楼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5165264
版权: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湘ICP备19013168号
湖南省注协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