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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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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5-1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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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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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注协〔2021〕12号

 

各市州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精神,响应中注协“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活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会费减负增效成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1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会费收缴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在册且有业务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内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需按所属级次(省级或市州级)缴纳会费。

  二、计算标准

  依法批准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按规定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合并计算其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与其2020年应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从低统一向所在地注协缴纳会费。

  2021年,执业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人计算;单位会员会费计算标准:(1)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万元/年/所计算;(2)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至10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3)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相应计算标准,即以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收入为基数,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收入的0.7%计算,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超出3亿元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5%计算,来向所在省市注协合并缴纳2021年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执业会员人数为2020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三、减免政策

  落实中注协 “减半收取中注协本级会费”的政策,即减免会计师事务所应缴会费数的5%,并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省本级应缴会费总额减半收取,即减免会计师事务所应缴会费数的45%,合计减免会计师事务所应缴总额50%。

  各事务所应缴会费金额,根据中注协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费查询”模块“第7栏”中的数据缴纳。

  四、会费缴纳方式及时间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事务所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会费分别上缴省注协或市州注协。会费缴纳必须以单位银行账号转入省注协账户(会费须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不得现金缴款。

  单位名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585957350631

  开户银行:中行长沙市南大路支行

  各单位在会费上缴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注协财务室联系,联系人:余丹风、杨楚,联系电话:0731-85165237。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13日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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